(2016)吉0192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赵宪发与王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宪发,王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2民初1245号原告:赵宪发,现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王彬,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审理原告赵宪发诉被告王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宪发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宪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宪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赵宪发负担。审 判 长 宋曦玥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孟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