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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2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赵宪发与王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宪发,王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2民初1245号原告:赵宪发,现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王彬,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审理原告赵宪发诉被告王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宪发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宪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宪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赵宪发负担。审 判 长  宋曦玥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孟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