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069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与韩世财、杨兴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韩世财,杨兴福,周新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06961号之二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城西街道莞田村。法定代表人:江玲斌,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孔定、林丁锦,系员工。被告:韩世财,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杨兴福,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周新法,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与被告韩世财、杨兴福、周新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077元,减半收取4538.5元,保全费3158元,合计7696.5元,由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应 巧人民陪审员 张海华人民陪审员 孙夏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庄宇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