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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民终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和田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张瑞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和田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张瑞琴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终5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和田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住所地:和田市古江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程昌国,系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买买提江·巴热提,男,维吾尔族,1979年6月1日出生,系该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沈德华,新疆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瑞琴,女,汉族,1968年6月17日出生,住:阿克苏市迎宾路**号楼*单元***室。上诉人和田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与上诉人张瑞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和中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7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和中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409.54元(上诉人张瑞琴已预交)退回张瑞琴,二审案件受理费15484.19元(上诉人和田县扶贫开发办公室预交)退还和田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 湘 虎代理审判员 库西塔尔代理审判员 崔  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忠 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