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1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蒋帅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1刑初31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帅。因本案于2016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公诉刑诉(2016)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帅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利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6日,被告人蒋帅在本市和平区宝鸡道花鸟鱼虫市场××古玩店出售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购买的疑似象牙制品。后民警赶赴现场将蒋帅抓获,并当场查获佛头等疑似象牙制品6件,鸟嘴2件。经鉴定,其中佛头等5件为亚洲象或非洲象的象牙制品,重量为0.2002千克,价值834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帅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系犯罪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蒋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接举报,到店检查,查获疑似象牙制品八件,予以扣押;有物证鉴定书,证实扣押的八件疑似象牙制品中有五件为象牙制品,共重0.2002千克,价值8342元;有被告人蒋帅的口供,供述2016年7月6日14时许,民警到店检查,询问卖的佛头等物品的材质,其告知是象牙的,后民警将物品扣押并将其传唤。佛头等是网购的,为了盈利;有顺风速运单、赃物及作案地点照片、现场示意图、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明知象牙制品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仍非法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蒋帅有以下量刑情节,1、因出售象牙制品被抓而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3、初次犯罪,主动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接受社区矫正材料,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高,予以调整。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帅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二、收缴赃物象牙制品五件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雯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输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