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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2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塘支行与杭州易谐扬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永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塘支行,杭州易谐扬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永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傅华东,杭州萧山永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280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塘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6640356-7,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1869号。负责人虞秀芳。被执行人杭州易谐扬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06097-7,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红石路18号。法定代表人傅华东。被执行人浙江永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569401-6,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浦二村。法定代表人傅裕仁。被执行人傅华东,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杭州萧山永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951823-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新港村(桥南村)。法定代表人傅裕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53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江苏天元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对被执行人杭州萧山永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嘉顺中心3幢106、1106室,4幢101、105、205、305、405、505、605、705、805、905、1005、1101、1105室,5幢605、705、905、1005、1101、1105室,6幢305、405、605、705、805、1001、1005、1101、1105室,建筑面积分别为136.31、136.31、142、142、142、142、142、142、142、142、142、142、142、142、142、143.28、143.28、143.28、143.28、143.28、143.28、143.28、143.28、143.28、143.28、143.28、143.28、143.28、143.28、143.28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杭州萧山永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嘉顺中心3幢106、1106室,4幢101、105、205、305、405、505、605、705、805、905、1005、1101、1105室,5幢605、705、905、1005、1101、1105室,6幢305、405、605、705、805、1001、1005、1101、1105室,建筑面积分别为136.31、136.31、142、142、142、142、142、142、142、142、142、142、142、142、142、143.28、143.28、143.28、143.28、143.28、143.28、143.28、143.28、143.28、143.28、143.28、143.28、143.28、143.28、143.28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14××45、14361995、14××99、14362009、14××14、14362019、14××24、14362029、14××34、14362039、14××44、14361994、14××00、14362004、14××74、14362079、14××89、14362049、14××50、14362054、14××08、14361913、14××23、14361928、14××33、14361894、14××98、14361899、14××03号,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容详见苏天元房评报字(2016)第HZ0904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剑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