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恢1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秀芳申请赵普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芳,赵普振,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1536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芳,女,1963年10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懿宁、程默系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普振,男,1962年12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伟,男,1974年9月2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甘民初字第25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甘民初字第25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晏生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徐黎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瑜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