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刑终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高某等人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甲
案由
破坏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刑终174号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男,1961年7月4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喀喇沁旗。无前科。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6日经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喀喇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7月26日被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丁春泽,内蒙古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李某甲,女,1963年1月24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汉族,无文化,农民,住喀喇沁旗。无前科。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3日经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决定,由喀喇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9月16日被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审理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某、李某甲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二月三日作出(2015)喀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16)内04刑终61号刑事裁定书,将该案发回喀喇沁旗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喀喇沁旗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于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内0428刑初15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莉、刘雅楠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高某及其辩护人丁春泽、原审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9月10日、11日,在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仓窖村二组仓窖新村项目基础土方剥离作业工地现场,被告人高某、李某甲伙同程某甲、孔某甲、苏某甲等人以征占土地补偿不公平、土地补偿费分配不合理为由,携带镰刀、铁锨、汽油瓶赶到现场谩骂施工人员、威胁拦停施工车辆阻拦赤峰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人员施工,导致施工停止,喀喇沁旗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组织到现场进行处置。被告人高某、李某甲伙同孔某甲、苏某甲、程某甲手持铁锨、镰刀、汽油瓶对执勤人员进行威胁,被告人高某和苏某甲站在机井房上扔掷瓦片、砖块威胁执勤人员,导致赤峰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此期间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活动。经喀喇沁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因被告人高某、李某甲等人阻拦正常施工而造成赤峰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停工损失为27600元。另查明,赤峰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取得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仓窖村地号为400-13-1335的土地使用权,并因建设仓窖新村依法取得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亦经喀喇沁旗人民政府旗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经喀喇沁旗发展和改革局核准,喀喇沁旗城镇规划建设委员会同意,取得了合法的建设手续。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证人孔某乙、苏某甲、程某甲、孔某甲、韩某甲、韩某乙、苏某乙、苏某丙、吕某某、韩某丙、王某甲、韩某丁、李某乙、庞某某、罗某某、田某某、曲某甲、李某丙、曲某乙、曲某丙、李某丁等人证言、喀喇沁旗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喀喇沁旗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喀喇沁旗人民政府文件、喀喇沁旗环境保护局文件、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文件、牛家营子镇人民政府文件、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仓窖村民代表大会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赤峰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开户许可证、建设工程承包合作意向协议书、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仓窖村关于对高某、孔某甲等十五户村民承包土地给予等量异地置换的调整方案、征求村民代表意见函、视听资料及照片、赤峰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1份及工程签证单、喀喇沁旗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对防碍施工造成停工损失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被告人高某、李某甲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李某甲采取阻拦施工等手段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其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被告人李某甲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高某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其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其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经二审审理查明:2014年9月1日,赤峰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法取得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仓窖村地号为400-13-1335的土地使用权,并因建设仓窖新村依法办理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亦经喀喇沁旗人民政府旗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经喀喇沁旗发展和改革局核准,喀喇沁旗城镇规划建设委员会同意,取得了合法的建设手续。2014年9月10日至11日,赤峰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仓窖村二组实施仓窖新村建设项目的基础土方剥离作业时,上诉人高某和原审被告人李某甲伙同程某甲、孔某甲、苏某甲等人携带镰刀、铁锨、汽油瓶到现场无理阻止施工,对施工人员进行谩骂、威胁拦停施工车辆,导致施工停止。喀喇沁旗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组织警力到达现场进行处置,高某、李某甲伙同孔某甲、苏某甲、程某甲手持铁锨、镰刀、汽油瓶对执勤人员进行威胁,上诉人高某和苏某甲站在机井房上扔掷瓦片、砖块威胁执勤人员,导致施工中断,严重影响了施工进度,经鉴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7600元。上述事实,有经本院和原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9月11日9时许,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仓窖村九组村民孔某乙向喀喇沁旗公安局报案称,有人在他竞标的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仓窖新农村建设工程阻止施工,严重影响了施工进度,要求处理。2、证人孔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6日,他通过竞标从赤峰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了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仓窖新农村建设工程的土方剥离项目。2014年9月10日上午8点多钟,施工队的3辆挖掘机、14辆装载机和20辆翻斗车准备施工时,仓窖村二组的十几个村民拿着镰刀、铁锨等到现场阻止他们施工。他与这些人理论,这些人不但不听,还说要砍他。他让工人暂停施工后,把情况汇报给了赤峰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领导,又向喀喇沁旗公安局和美派出所报案。当天上午10点多钟,喀喇沁旗公安局组织大量警察到现场后,对阻止施工的人进行规劝,但这些人不听规劝,一直阻工到2014年9月11日晚上。因为这些人的阻工行为,给他的施工队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仅就机械的租赁费和人工费就损失了17万余元。3、证人苏某甲的证言证实:他是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仓窖村二组村民。2013年,牛家营子镇政府征占他们村的耕地建设仓窖新农村,他认为征用他家耕地的亩数不对,没有在征地补偿协议书上签字。2014年9月11日上午9点多钟,他和妻子到仓窖新农村施工现场后,看见现场有很多警察,高某拿着铁锨站在机井房上骂人,程信妻子李某甲拿着镰刀和汽油瓶与警察对峙,还有一些人站在一个大坑边拿着镰刀和铁锨骂人。他看见韩海军面包车的车底下放着几个矿泉水瓶,打开后发现里面装着汽油,就把汽油倒在了自己身上。之后,他坐到高某站着的井房上,把井房上面的木头点着了,要是警察上前抓他,他就把自己也点着。他们一直阻工到晚上7点多钟,政府同意对征占的耕地重新测量后,他们就回家了。4、证人程某甲的证言证实:他是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仓窖村二组村民。2014年9月10日下午,高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到高某家的药材地阻止建设仓窖新农村的施工人员施工,他到现场后与警察理论了一会就回家了。第二天上午10点多钟,他在现场与警察理论时,看见高某站在机井房上往下扔石头,不让附近的人靠近,苏某甲在机井房上往自己的身上倒汽油威胁警察,李某甲边骂边挥舞着镰刀,谁靠近就要砍谁。同时,他给高某的大女儿从他的摩托车油箱里倒了半矿泉水瓶汽油。双方僵持到下午5点多钟,警察撤退后,他就回家了。在现场阻止施工的还有高某的妻子、苏宝文、孔某甲等人。他去现场阻止施工的目的就是帮着高某起哄。5、证人孔某甲的证言证实:他是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仓窖村二组村民。因为牛家营子镇政府征占他家耕地建设仓窖新农村时,测量二组耕地的总亩数不对,他没有在征地补偿协议书上签字。2014年9月10日上午9点多钟,他和高某、李某甲、苏某甲、韩海军等人到仓窖新农村建设施工现场阻工。到现场后,他们拿着铁锨、镰刀、装有汽油的矿泉水瓶站在大棚的墙上,不让推土机推地。高某挥舞着铁锨,谁靠近就骂谁。苏某甲把汽油倒在高某家大棚顶的木头上并点着了,又往自己身上倒汽油。李某甲挥舞着镰刀也在现场骂人。6、证人韩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份,他在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仓窖新农村建设的施工现场负责看管车辆。2014年9月10日,他们准备继续施工时,仓窖村的高某夫妻、程某甲、苏某甲夫妻、韩海军拿着铁锨,李某甲左手拿着装有汽油的矿泉水瓶,右手挥舞着镰刀,不让其他人靠近,苏某甲还把机井房上面的木头点着了。警察到现场规劝这些人不能阻止施工,这些人不听劝阻,一直阻工到2014年9月11日晚上。由于这些人不让施工队进场,导致现场的30多辆施工车辆停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万余元,其他经济损失他就不清楚了。7、证人韩某乙的证言证实:他在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仓窖新农村建设施工现场负责车辆计数工作。2014年9月10日上午,他们准备继续施工时,高某、程信的妻子李某甲、苏某甲、苏宝文、程某甲、孔某甲等人拿着镰刀、汽油瓶、石头等到现场阻止他们施工。警察到现场规劝时,阻止施工的人又与警察对峙起来,闹的最厉害的是高某、程信的妻子和苏某甲,还有人将机井房上的木头点着了。8、证人苏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0日上午9点多钟,他在仓窖新农村建设施工现场,看见高某及家人、程信的妻子李某甲、韩海军、苏宝文等人在骂政府的工作人员和警察,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晚上。第二天上午,他到现场后,看见这些人又在现场阻止施工,高某站在机井房上骂,并扬言要是继续施工就从房子上跳下来。程信的妻子一只手挥舞着镰刀,另一只手拿着装有汽油的矿泉水瓶扬言要自焚。当天晚上,警察和政府的工作人员撤离后,他就回家了。阻止施工的这些人中,程信家、苏宝文家和韩海军家都已经在征地补偿协议书上签字了,老百姓不同意这些人的阻工行为。9、证人苏某丙的证言证实:他是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仓窖村二组组长。从政府征占他们村耕地建设仓窖新农村开始,高某家、韩海军家、程某甲家、苏某甲家、苏宝文家经常以各种借口阻止施工人员施工。2014年9月10日至11日,这些阻工人员又到现场阻止施工,高某和苏某甲拿着铁锨和汽油瓶,扬言要用铁锨砍警察,并将汽油倒在房顶的木头上点着了。高某还在工地门口堆满了石头和砖块,谁要靠近就打谁。程信的妻子李某甲已经把补偿款支走了,还跑到施工现场挥舞着镰刀和汽油瓶骂警察,并将汽油瓶的盖子打开要往警察身上泼洒。高某的儿子要动手打警察,被老百姓拦住了。他们组村民非常支持政府给他们建设新农村,不同意这些人阻止施工。10、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仓窖村党支部书记。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政府征占他们村二组和九组部分耕地后,开始建设仓窖新农村。在征地过程中,高某、韩海军、程某甲、孔某甲、苏某甲五家没有在征地补偿协议上签字,也没有领取征地补偿款。2014年9月10日上午,施工人员在排土作业过程中,高某、李某甲、苏某甲、苏宝文、韩海军、程某甲、孔某甲以及这些人的家属拿着铁锨、镰刀、汽油瓶等围堵在工地的门口,不允许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这些闹事的人中,李某甲没有被征占的耕地。11、证人缪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仓窖村十二组组长。2014年9月11日上午,他到仓窖新农村施工现场后,看见现场有三百多人。他在场地外面听到高某站在高处吵嚷着,没有看见其他阻止施工的人在干什么。他希望政府早点将新农村建起来,让老百姓得到实惠。12、证人韩某丙的证言证实:他是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仓窖村一组村民。2014年9月10日上午8点多钟,他到仓窖新农村施工现场后,看见高某、程信的妻子(李某甲)、程某甲、苏国文等20多个人在阻止施工。高某拿着铁锨站在机井房上骂执勤的警察,程信的妻子挥舞着镰刀不让警察靠近,又用汽油桶往矿泉水瓶里倒汽油,分给了其他阻工人员。这些阻工人员在现场和政府的工作人员、执勤的警察对峙了一天,警察和工作人员离开后,他就回家了。1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他在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土地管理所工作,是仓窖新农村建设项目征地工作组的副组长。从2013年7月份开始,他和工作组的成员经常找不同意征地的老百姓做工作,但这些人对仓窖村委会有意见,不同意征地。284户老百姓中共有13户不同意征地,他知道名字的老百姓有高某、苏某甲、程某甲、孔某甲、韩海军。14、证人韩某丁的证言证实:他是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仓窖村委会党支部委员。政府要建设仓窖新农村,但高某家、程某甲家、苏某甲家、韩海军家、孔祥峰家、孔某甲家经他们多次做工作,一直不同意征地,经常到施工现场阻止施工。2014年9月10日至11日,这些人员又到施工现场阻止施工,并对执勤的警察进行谩骂。高某拿着铁锨和石头站在机井房上,李某甲拿着镰刀和汽油瓶,剩下的人都拿着铁锨与警察对峙。阻止施工的人中,李某甲和苏宝文已经领取了征地补偿款。15、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他是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仓窖村委会党支部委员。在政府建设仓窖新农村过程中,高某、韩海军、程某甲、孔某甲等人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征地,并想方设法阻止施工。他找高某和孔祥喜做工作,也没有做通。16、证人庞某某的证言证实:她是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仓窖村委会党支部委员。2013年,政府要在仓窖村建设新农村。她协助政府征老百姓耕地的过程中,大部分老百姓都同意了,只有高某、苏某甲、韩海军、程某甲等几户不同意征地。她找苏某甲和程某甲做工作,也没有做通。17、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他是喀喇沁旗司法局牛家营子司法所的工作人员。2014年9月10日,他在仓窖新农村施工现场做阻工人员的工作时,看见这些人拿着铁锨、镰刀、汽油瓶、石块等阻止施工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其中,高某拿着铁锨和砖块要打工作人员,李某甲拿着镰刀和汽油瓶恐吓执法人员,并扬言谁上前就砍谁,苏某甲拿汽油瓶把机井房上的木头点着了,还扬言谁靠近就烧死谁,苏宝文在现场指挥这些阻工人员与执法人员对着干,其他阻工人员情绪也非常激动,都拿着铁锨等工具与执法人员对峙。这些阻工人员中,闹的最厉害的是高某、李某甲和苏宝文。18、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城管办的工作人员。2014年9月10日至11日,他在仓窖新农村施工现场做阻工人员的工作时,看见高某拿着铁锨和砖块要打工作人员,李某甲拿着镰刀和汽油瓶恐吓执法人员,并扬言谁上前就砍谁,苏某甲拿汽油瓶把机井房上的木头点着了,还扬言谁靠近就烧死谁。这些阻工人员中,闹的最厉害的是高某和李某甲。19、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仓窖村村民,政府在仓窖村建设新农村过程中征占了他家1亩多地。他们村大部分老百姓都支持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但高某、程某甲、韩海军、苏某甲等人无理取闹,不同意在征地补偿协议上签字,还经常阻止施工。2014年9月10日至11日,高某、李某甲、程某甲、韩海军、苏某甲、孔某甲等人拿着铁锨、镰刀等工具又到工地阻止施工,并与现场的警察对峙了两天。高某等人的阻工行为严重影响了工程的施工进度,老百姓对此非常气愤。20、证人曲某甲的证言证实:他在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仓窖新农村建设工地打更,也是仓窖村五组村民。在仓窖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高某、李某甲、苏某甲、孔某甲经常阻止施工。2014年9月10日上午8点多钟,高某等人又到施工现场阻工。高某拿着铁锨骂着说谁靠近就砍谁,李某甲挥舞着镰刀和孔某甲、苏某甲等人与政府的工作人员对峙。第二天上午,李某甲拿了半桶汽油,把汽油倒在几个矿泉水瓶里,分给了高某、孔某甲、苏某甲等人,高某又拍碎了很多砖放在现场,苏某甲将汽油倒在机井房上点着了,又往自己的身上倒了很多汽油。这些人一直闹到晚上7点多钟。21、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他是仓窖新农村建设项目中的施工人员,负责车辆管理。2014年9月10日至11日,他调度车辆准备施工时,被仓窖村的十几个老百姓拿着铁锨等工具阻止了。其中,一个妇女(李某甲)挥舞镰刀和汽油瓶不让别人靠近,一个姓高的男子(高某)拿着铁锨和汽油瓶威胁他们说谁施工就砍谁。22、证人曲某乙的证言证实:他在赤峰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是仓窖新农村建设项目的施工人员。2014年9月10日至11日,他在施工现场看见高某及家人、程某甲的女儿,还有十几个不认识的人阻止他们施工。其中,有一个妇女李某甲挥舞着镰刀和汽油瓶不让别人靠近,高某拿着铁锨在地面上骂了一会后,又和一个男子到机井房上面接着骂人,警察在现场也未能制止。23、证人曲某丙的证言证实:他是仓窖新农村建设排土现场的技术员。2014年9月10日至11日,高某、程信的妻子李某甲、苏某甲、孔某甲等人拿着铁锨、镰刀、汽油瓶等工具在现场阻止他们施工,致使车辆无法进入施工现场。警察到现场对这些人进行劝阻,这些人与警察对峙起来,程信的妻子挥舞着镰刀不让任何人靠近,高某在机井房上面摆满了砖块,苏某甲还把机井房上面的木头点着了。24、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实:她是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仓窖村十八组村民。她们村大部分老百姓对建设仓窖新农村都非常支持,希望早点住上楼房,但高某、李某甲、苏宝文、韩海军、程某甲、孔某甲等人经常阻止施工。2014年9月11日上午9点多钟,她到施工现场后,看见李某甲拿着镰刀,高某等人拿着铁锨,地上放着装有汽油的矿泉水瓶。这些人挥舞着手中的工具,与在现场的警察对峙了很长时间。25、证人程某乙的证言证实:他是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仓窖村四组村民。他们村的老百姓对建设仓窖新农村非常支持,都希望早点住上楼房,但高某、李某甲、苏某甲、韩海军、程某甲等人经常阻止施工。2014年9月10日至11日,这些阻工的人拿着铁锨、镰刀和汽油瓶等工具又到现场阻止施工,其中,闹的最厉害的是高某、李某甲和苏某甲。他们村的老百姓都非常恨这些阻工的人。26、证人李某戊的证言证实:他是仓窖新农村建设工地施工人员。2014年9月10日下午2点多钟,他开车到施工现场后,看见仓窖村的20多个村民拿着铁锨等工具阻止施工,现场还有几辆警车。27、证人臧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2014年9月10日至11日,他在仓窖新农村建设施工现场维持秩序,看见几个人挡在施工门口,不让施工车辆进入,有一个女子(李某甲)挥舞着镰刀,不让其他人靠近,还有人在一个房子上放火。28、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他是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仓窖村五组村民代表。他们村的老百姓非常支持建设仓窖新农村,但高某、李某甲、苏某甲、孔某甲、韩海军、程某甲等人不同意,经常到施工现场阻止施工。2014年9月10日至11日,这些阻工人员拿着铁锨、镰刀等工具又到现场阻止施工,并同政府工作人员和维持秩序的警察对峙了两天。29、证人申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仓窖新农村建设工地施工人员。2014年9月10日至11日,十几个老百姓拿着铁锨、镰刀等工具到施工现场阻止施工,不让政府的工作人员和执勤的警察进入现场,双方对峙了两天。30、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他是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2014年9月10日至11日,他在仓窖新农村建设施工现场维持秩序,看见几个老百姓挡在施工门口,这些人闹的很厉害,其中一个女子(李某甲)挥舞着镰刀骂他们和执勤的警察,还有两个男子苏某甲、高某将机井房上面的木头点着了。31、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2014年9月10日至11日,他在仓窖新农村建设施工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做阻工老百姓的工作时,看见几个老百姓拿着铁锨、镰刀、汽油瓶等工具挡在施工门口,不让施工车辆进入。一个女子(李某甲)挥舞着镰刀,谩骂现场的警察,这个女子还拿着一个装有黄色液体的矿泉水瓶。还有两个男子(高某、苏某甲)站在一间房子上谩骂他们,其中一个男子(苏某甲)把房子上面的木头点着了,另一个男子(高某)把房子上的砖敲碎放在脚底下。还有几个人站在一辆面包车前面与警察对峙。现场围观的老百姓一直在骂阻止施工的这几个人。3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1日,他在仓窖新农村施工现场给施工人员建临时宿舍时,看见施工现场有很多警察,还有一个女子(李某甲)挥舞着镰刀。3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他是赤峰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司机。2014年9月10日至11日,他看见高某、程信的妻子(李某甲)、程某甲、韩海军、孔某甲等人拿着铁锨、镰刀等工具在仓窖新农村施工现场谩骂,不让任何人靠近。政府的工作人员和警察到现场后,这些人又与警察对峙。34、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实:她是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仓窖村十五组村民。2014年9月11日下午3点多钟,她看见高某、程信的妻子(李某甲)、孔某甲、苏宝文等人拿着铁锨在仓窖新农村施工现场谩骂,不让施工车辆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维持秩序的警察也未能制止。她们都支持政府关于建设仓窖新农村的决定,希望早点把楼房盖起来。35、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仓窖村十五组村民,在仓窖新农村建设工地打更。2014年5月份,仓窖新农村建设开始施工后,高某、程信的妻子(李某甲)、程某甲、苏某甲、苏宝文等人经常阻止施工。2014年9月10日至11日,这些阻工人员拿着铁锨又到施工现场阻工,见谁骂谁。现场的警察和政府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做通这些人的工作。这些人的行为影响了全村5000多老百姓早日住进新房,他们对这些人的行为非常气愤。36、喀喇沁旗发展和改革局文件(5份)、喀喇沁旗人民政府会议纪要(4份)、喀喇沁旗人民政府文件(2份)、喀喇沁旗环境保护局文件(3份)、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文件(1份)、牛家营子镇人民政府文件(3份)、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仓窖村民代表大会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赤峰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开户许可证、建设工程承包合作意向协议书证实:赤峰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取得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仓窖村地号为400-13-1335的土地使用权,并因建设仓窖新村依法取得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亦经喀喇沁旗人民政府旗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经喀喇沁旗发展和改革局核准,喀喇沁旗城镇规划建设委员会同意,取得了合法的建设开工手续。37、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仓窖村关于对高某、孔某甲等十五户村民承包土地给予等量异地置换的调整方案、征求村民代表意见函(18份)证实:仓窖村为高某、孔某甲等十五户村民进行等量置换土地的情况。38、视听资料光盘3张及照片38张证实:高某、李某甲等人在仓窖新农村施工现场阻止施工的情况。39、喀喇沁旗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对防碍施工造成停工损失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2014年9月10日至11日的停工损失价格为27600元。40、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高某和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的自然身份情况。41、上诉人高某的供述证实:他家居住在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仓窖村二组。仓窖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政府征占他家7.25亩耕地,每亩按19.66万元给他家补偿,他表示同意,但政府没有就他家耕地内的五口机井和建设的大棚另行补偿,他也就没有在征地补偿协议上签字。2014年9月10日至11日,施工人员要用装载机推他家的地,他拿着铁锨和砖块,苏某甲拿着汽油瓶,他俩站在他家的机井房上,苏某甲把汽油倒在了木头上点着了,他俩和其他人一起阻止施工,施工人员没敢推他家的地。42、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实:她家居住在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仓窖村二组。仓窖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政府征占了二组集体的耕地,但她认为被占耕地的亩数不对,补偿款分配也不合理。2014年9月10日至11日,她和高某及家人、苏某甲及家人、韩海军、程某甲及家人、孔某甲夫妻拿着铁锨、镰刀、汽油瓶等工具到施工现场阻止施工。她边骂边挥舞着镰刀,不让施工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也不让警察和政府的工作人员靠近她,她还拿了一瓶汽油,如果警察帮助施工人员强行施工,她就用汽油自焚。她在阻工的过程中,看见高某和苏某甲准备了石头和砖块站在机井房上谩骂,谁靠近机井房就打谁。后来,听别人说苏某甲往自己的身上倒了汽油。在她们的阻止下,施工人员没敢施工。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某和原审被告人李某甲为谋取利益,在仓窖新村的施工现场起哄闹事,阻止施工单位正常施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上诉人高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高某的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政府为建设仓窖新农村,仓窖村委会对高某、孔某甲等十五户村民作出等量置换土地的方案,赤峰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合法程序取得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仓窖村地号为400-13-1335的土地使用权后,开始正常施工,上诉人高某和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等人进行阻止,致使施工单位无法正常施工,上诉人高某、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秀云审判员 阿 占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梦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