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2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于维生与七台河市风源粮食烘干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维生,台河市金源粮食烘干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2执404号申请人:于维生,男,1970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本市新兴区金沙新区。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金源粮食烘干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伟,经理。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902民初58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9月0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09月0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09月14日前履行(2016)黑0902民初58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100,0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要求对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金源粮食烘干有限责任公司场内烘干塔进行作价拍卖,在此期间,特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黑0902执4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三、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 刘 程执行员 :杜俊峰执行员 : 吴 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