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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17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768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19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李某某支付申请人某公司借款本金13700元;案件受理费70元及申请执行费10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1951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启灵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刘万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家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