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民初4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XX辉与刘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辉,刘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4053号原告:XX辉,居民。被告:刘瑞,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83490580XH(1-1)负责人:娄伟民,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薇,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XX辉和被告刘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国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俊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