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17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吴关海与:李梦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梦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7611号C:DocumentsandSettingsAdministrator桌面调解笔录.doc原告:吴关海,男,1944年4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向阳村桐桥643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梦才,男,1944年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向阳村桐桥644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健,男,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向阳村村委会推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关海诉被告李梦才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关海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关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原告吴关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