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民初34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王军诉吴双喜杨微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杨微微,吴双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3410号原告王军,男,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杨微微,女,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吴双喜,男,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与被告杨微微、吴双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军负担。审判员 黄庆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