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5民初24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杨富成与张富贵、张冬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富成,张富贵,张冬燕,汪向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2459号之一原告:杨富成,男,195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张富贵,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张冬燕,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汪向连,女,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富成与被告张富贵、张冬燕、汪向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富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张富贵、张冬燕、汪向连的银行存款8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杨献林以其所有的位于宣化区赵川镇赵川村戏校街7号楼2-101的房屋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案外人杨献林所有的位于的宣化区赵川镇赵川村戏校街7号楼2-101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春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