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81执恢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邓景波申请姜永恒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景波,姜永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恢00396号申请执行人:邓景波,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波,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姜永恒,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男,男,195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景波与被执行人姜永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确不能有效举证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胜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