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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6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胡丽莎与骆盼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丽莎,骆盼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16835号原告:胡丽莎,女,199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务工,住义乌市苏溪镇邢宅村*组。被告:骆盼好,女,199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义乌市大陈镇朝塘村*组。原告胡丽莎诉被告骆盼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贾晨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丽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骆盼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丽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9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6日,被告骆盼好向原告借款9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被告骆盼好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骆盼好未出庭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骆盼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6日,被告骆盼好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9000元,约定2016年6月25日起每月还2000元,至2016年9月25日还清,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留存,载明了上述约定的事项。嗣后,被告未还款,故原告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骆盼好拖欠原告借款9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凭,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骆盼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骆盼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胡丽莎借款人民币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骆盼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贾晨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应志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