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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2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鲁韧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侯殿平、刘英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韧,吉林省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侯殿平,刘英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22执430号申请执行人:鲁韧。被执行人:吉林省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侯殿平。被执行人:刘英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韧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侯殿平、刘英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33,720元,未执行33,72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33,7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4民终3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辉���判员张北松审判员 鞠家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宪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