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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1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涂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81刑初33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双,男,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3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麻检诉刑诉(2016)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涂双到麻城市白果镇新世纪网吧上网,当日凌晨5时许的刘春放在电脑桌上的OPPO牌手机拿走,后离开网吧。经鉴定,手机价值2223元。2016年9月3日,被告人涂双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涂双处将被盗手机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涂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涂双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刘春根、罗某等人的证言;3、湖北省麻城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手机照片等物证;5、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和户籍证明等经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涂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且全部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涂双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涂双的刑期自2016年9月3日至2016年12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福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曾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