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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6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桂东县红光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衡阳市汇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东县红光电业有限责任公司,衡阳市汇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406民初1212号 申请人:桂东县红光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桂东县城关镇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郭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盛丽,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粮峰,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衡阳市汇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衡阳市雁峰区环城南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谢恒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桂东县红光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衡阳市汇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桂东县红光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市汇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郭雪波愿意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郴州市苏仙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产权证号郴房私字第***)一套提供担保,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郴州市***号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产权证号郴房权证市测区字第***号)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桂东县红光电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市汇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郭雪波提供担保的坐落于郴州市苏仙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产权证号郴房私字第***号)一套,查封案外人郭雪波以提供担保的坐落于郴州市***号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产权证号郴房权证市测区字第***号)一套。在查封期间,不予办理担保物买卖、抵押及产权转移手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是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罗雅平 审 判 员  谢 科 人民陪审员  王俊林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谭雅之 校对人:谭 雅 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