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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81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嫣申请执行李建武、毛会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嫣,李建武,毛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81执254号申请人陈嫣,女,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原籍四川省简阳市人,现原平市新原乡东营村人,农民,住本村。被执行人李建武,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原平市新原乡东营村人,农民,住本村。被执行人毛会平,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原平市新原乡东营村人,农民,住本村。申请人陈嫣申请执行李建武、毛会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的(2016)晋0981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建武、毛会平暂无履行能力,经合议庭合议此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平市人民法院的(2016)晋0981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怀礼执行员  李俊廷执行员  岳满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