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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4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程新稳与南涛、周建卿、陕西华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阳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新稳,南涛,周建卿,陕西华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4执224号申请执行人程新稳,男,汉族。被执行人南涛,男,汉族。被执行人周建卿,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华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阳分公司。负责人周建卿,男,系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程新稳与被执行人南涛、周建卿、陕西华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阳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山民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由南涛赔偿程新稳医疗费等经济损失54226.44元,由陕西华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阳分公司、周建卿赔偿程新稳医疗费等经济损失5755.02元,并与南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由南涛负担案件受理费2030元、陕西华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阳分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90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权利人程新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涛向申请执行人程新稳履行了赔偿款17000元,被执行人陕西华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阳分公司、周建卿向申请执行人程新稳履行赔偿款5755.02元及案件受理费290元。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给付协议,申请执行人程新稳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山民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昌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