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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建国材绿色材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3执142号申请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世纪经贸大厦B座21层。法定代表人庄清良,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中建国材绿色材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祈莹,董事长。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883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9160313.58元,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本院虽已于2015年12月15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北京中建国材绿色材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乡工业区内土地面积为42946.8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及地上建筑物,但目前暂不具备在本案中处分的条件。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其他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对外投资。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本院的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表示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883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翊民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姜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雷江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