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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3执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必超与被执行人蔡森泉、谢爱玉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必超,蔡森泉,谢爱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3执1012号申请执行人高必超,男,199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州市。被执行人蔡森泉,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建瓯市。被执行人谢爱玉,女,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建瓯市。申请执行人高必超与被执行人蔡森泉、谢爱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2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必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25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国土、工商、车辆、林权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蔡森泉、谢爱玉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尚未能处置变现,且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网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铿代理审判员 孙  邱  翔代理审判员 ���周俊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国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