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字第6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吴周与吕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周,吕姿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字第6778号原告:吴周。被告:吕姿文。原告吴周与被告吕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吕姿文偿还原告吴周借款本金100万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11月20日,被告吕姿文向原告吴周借款200万元。2013年12月12日,双方对上述借款进行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和利息150万元,合计为250万元,并约定:100万元本金于2014年8月30日前还清;150万元利息于2014年12月30日支付。结算后,被告至今未能还款付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吕姿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吴周借款本金10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吕姿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崇岭人民陪审员 徐德苗人民陪审员 刘齐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兰海燕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