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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22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陈良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822刑初102号公诉��关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良,男,1988年12月30日生,四川省岳池县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墨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墨检公诉刑诉[2016]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良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李某、赵某2以被告人陈良的行为给三人造成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6年8月25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合并审理。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李某,被告人陈良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李某与被告人陈良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制作调解笔录,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现已审理终结。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1日,被告人陈良醉酒后驾驶云JDXX**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兰磨线往通关镇方向行驶。13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兰磨线K2558+700m处时,与对向行驶的由赵某1驾驶的云JGJ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1、乘车人李某、赵某2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墨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良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1、李某、赵某2无责任。经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1伤情为轻伤一级、李某伤情为轻伤二级、赵某2伤情为轻微伤。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被告人陈良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35mg/100ml。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陈良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6.69mg/100ml。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文书、被告人供述、户口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良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其未带手机,系路人帮忙报警、通知救护车,赵某1等三人住院期间,其积极参与护理并垫付治疗费,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1日,被告人陈良醉酒后驾驶云JDXX**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兰磨线往通关镇方向行驶。13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兰磨线K2558+700m处时,被告人陈良行驶至道路左侧,与对向行驶的由赵某1驾驶的云JGJ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1、乘车人李某、赵某2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墨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良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1、李某、赵某2无责任。经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1伤情为轻伤一级、李某伤情为轻伤二级、赵某2伤情为轻微伤。事故发生后,路人报警。陈良先行拦车将李某、赵某2送往通关卫生院治疗,后随救护车将赵某1等三人转至墨江县人民医院治疗。当日17时07分,民警在墨江县人民医院对陈良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陈良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35mg/100ml。17时10分,在医院提取了陈良的静脉血液。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陈良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6.69mg/100ml,属醉酒驾驶。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李某、赵某2住院治疗期间,陈良已承担三人全部治疗费用共计56735.54元。2016年9月28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陈良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李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由陈良赔偿赵某1、李某、赵某2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2600元并已当庭履行完毕,被告人陈良取得赵某1、李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2月11日13时37分,墨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关中队接110指挥中心指令,通关往吊桥方向十公里左��(六米桥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三人受伤。接警后,民警出警并联系通关卫生院救护车前往事故现场,经初查,陈良驾驶云JDXX**号普通货车与赵某1驾驶的云JGJ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人赵某1及乘车人李某、赵某2受伤。陈良自行将李某、赵某2送往墨江县人民医院治疗。民警前往医院对陈良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墨江县公安局于2016年3月3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2月26日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将陈良行政传唤到案。2016年3月4日将陈良传唤至通关派出所接受讯问。3.户口证明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陈良身份的基本情况,以及陈良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2016年2月11日14���12分至16时0分,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兰磨线K2558+700M处进行现场勘查,制作了现场图、拍摄了现场照片。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陈良违反会车靠右行驶规定以及酒后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1、李某、赵某2无责任。6.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云JDXX**号普通货车车辆所有人为陈良,陈良准驾车型为B2E;云JGJ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所有人为罗海云,赵某1准驾车型为E。7.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单、告知记录,证实民警于2016年2月11日14时16分、17时07分先后对赵某1、陈良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经检测,赵某1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0mg/100ml,陈良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35mg/100ml。检测结果已告知赵某1、陈良,未见提出异议。8.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16年2月11日17时10分,民警将陈良带至墨江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液供检测。9.鉴定文书(1)云通司鉴中心[2016]理化检字第01235号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证实陈良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6.69mg/100ml。(2)昆锦司[2016]临鉴字第C114、C115、C116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李某伤情为轻伤二级、赵某1伤情为轻伤一级、赵某2伤情为轻微伤。10.住院、门诊收据26张,证实赵某1、李某、赵某2受伤后先后到墨江县人民医院、玉溪市人民医院治疗,产生治疗费用共计56735.54元。11.被害人赵某1、李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11日赵某1驾驶云JGJX**号摩托车载妻子李某、女儿赵某2沿国道213线行驶准备去思茅,13时30分许,行驶至“六米桥”(地名)附近时,对向行驶的一辆皮卡车靠其行驶路线的左侧行驶,与摩托车相撞,造成赵某1、李某、赵某2受伤,后皮卡车的驾驶员拦了一辆卡车将李某、赵某2送往通关卫生院治疗,交警到现场后救护车将赵某1送至通关卫生院,救护车接上李某、赵某2后将三人送至墨江县人民医院救治,因墨江医疗条件有限,当晚三人被转至玉溪市人民医院救治。2016年2月21日从玉溪回到墨江县中医院住院治疗7天。住院期间产生的治疗费均由陈良支付。其中李某受伤时怀有身孕,因治疗需要使用药物及CT检查,在医生建议下,李某做了人工流产。案发后,一名路人帮忙报警。12.证人证言(1)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因其亲戚要回吊桥(地名),其就让陈良开车送,当天早上其与亲戚、陈良三人从通关出发前往吊桥,在吊桥其和陈良在其亲戚家吃饭,因陈良头一天晚上喝多了酒,吃饭时他没有喝酒。吃完饭准备回通关时,陈良去和一起吃饭的人打招呼时喝了半杯白酒。之后,陈良驾车载其回通关,行驶至“六米桥”附近时,陈良驾驶的车辆与对向行驶的一辆摩托车撞在一起,当时其在副驾驶位置上睡觉,听见响声后下车查看,见一个小孩受伤,陈良就拦了一辆过路车将小孩和她的母亲先送往医院,其和另一名受伤的男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当时其未注意到是谁报的警。(2)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11日13时40分许��医院接到通关交警中队救援电话后,其驾驶救护车赶到事发现场,见一名男子坐在地上,后得知另外两名伤者已自行拦车去了医院,其在现场对受伤男子初期处理后便送至通关卫生院作进一步诊断治疗。15时许回到卫生院后对受伤男子伤口进行处理,应受伤人员的要求,又将受伤的男子、一名女子及一名小孩用救护车送至墨江县人民医院治疗,当时在救护车上的还有一名未受伤的男子是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在从通关卫生院到墨江县人民医院期间,这名男子没有饮酒行为。13.被告人陈良的当庭供述,证实2016年2月11日早上,何某让其开车送他和他的朋友去吊桥,其去到吊桥后因头天晚上酒喝多了,在吃饭的地方其就在车上睡觉,要走之前其下车和在场吃饭的人打招呼,敬酒时其喝了半杯白酒,后其和何某驾车返回通关,车辆行驶到吊桥附近时,因其行驶的右侧有碎石,其就把车开到道路左侧,与迎面驶来的一辆摩托车发生相撞,摩托车上乘坐的是一家三口,其下车查看,发现对方三人都受伤,因其没有带手机,其请路人帮忙拨打了110、120。后其拦了一辆过路的货车将受伤的女子还有小孩先送往通关卫生院救治,受伤的男子还留在现场,救护车将受伤男子接回来后,将三人一起送到墨江县人民医院治疗。事后,其清楚受伤女子怀有身孕,因治疗需要做了流产。三人受伤后,其积极送医治疗并垫付约60000元的治疗费、生活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良醉酒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良积极抢救被害人并垫付治疗费,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陈良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对被告人陈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良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下:被告人陈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冯永杰审判员  朱嘉雪审判员  张晓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