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民初66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天威担保有限公司与张祥根、黄杨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威担保有限公司,张祥根,黄杨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6626号原告天威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太平门直街260-276号三新银座1701室。法定代表人单凌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翠华,该公司员工。被告张祥根,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黄杨芳,女,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原告天威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祥根、黄杨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天威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威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威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天威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郁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