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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民初66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天威担保有限公司与张祥根、黄杨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威担保有限公司,张祥根,黄杨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6626号原告天威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太平门直街260-276号三新银座1701室。法定代表人单凌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翠华,该公司员工。被告张祥根,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黄杨芳,女,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原告天威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祥根、黄杨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天威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威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威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天威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郁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