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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栗法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燕午、李先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燕午,李先萍,萍乡市高格陶瓷有限公司,李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栗法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刘燕午,女,1976年3月13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李先萍,男,1989年4月5日出生,住所地上栗县。被执行人萍乡市高格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法定代表人:陈开萍。被执行人李秀华,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上栗县。被执行日陈桂兰,女,1968年7月13日出生,住所地上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燕午与被执行人李先萍、萍乡市高格陶瓷有限公司、李秀华、陈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李先萍、萍乡市高格陶瓷有限公司、李秀华、陈桂兰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启明审 判 员 陈宏林审 判 员 李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吕 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