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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5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马晓诉梁伯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晓,梁伯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5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马晓,男,汉族,1961年1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梁伯新,又名梁社会,男,汉族,1956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本院(2015)嵩民一初字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晓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2016年10月8日申请人马晓申请恢复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梁伯新在嵩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开户行: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养老保险金280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梁伯新在嵩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开户行: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养老保险金28065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世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光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