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4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徐小刚与朱玉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小刚,朱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4执872号申请执行人徐小刚。被执行人朱玉琴。申请执行人徐小刚与被执行人朱玉琴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2015)钟民初字第1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申请执行人徐小刚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玉琴的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朱玉琴无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朱玉琴无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除上述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上述事实也予以确认,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民初字第1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小燕审 判 员 钱金华助理审判员 徐 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志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