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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7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传相与青岛赛世特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传相,青岛赛世特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7824号原告赵传相,住址:吉林省白山市。委托代理人刘运中,山东晨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逄小军,山东晨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赛世特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张锦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传相诉被告青岛赛世特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传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传相负担。审 判 长  鲍广平审 判 员  林海涛代理审判员  刘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俊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