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6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会敏上诉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会敏,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67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会敏,女,1961年4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兴房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赵文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寿荣,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会敏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1民初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应进一步查清涉案房屋的具体开发建设报批手续以及房屋所涉土地性质情况;目前认定涉案房屋不能取得合法手续的证据尚不充分。因本案相关事实待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1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会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姚 颖审判员 王金龙审判员 霍翠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