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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卫斌与武汉炎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斌,武汉炎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864号申请执行人李卫斌,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武汉炎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街黄浦路黄浦东宫A座2504、2505号。法定代表人:王光炎,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岸劳人仲裁字(2015)第756号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炎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0,000元;支付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炎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80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权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