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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3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范金枝与洪玮、李明杰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金枝,洪玮,李明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3民初1026号原告:范金枝,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住芳草湖总场。被告:洪玮,女,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芳草湖总场。被告:李明杰,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五家渠市。原告范金枝与被告洪玮、李明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2016年10月24日,原告范金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金枝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邮寄费88.8元,合计242.8元,由原告范金枝负担。审判员  解红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双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