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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民初3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青岛某印刷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青岛某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3251号原告: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某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青岛某印刷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