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申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董国维、黄万全、黄伟与四川上臣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国维,黄万全,黄伟,四川上臣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董清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申2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董国维,男,汉族,1950年4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代理人:黄竹凤,四川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万全,男,汉族,1945年4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代理人:黄竹凤,四川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子纲,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伟,男,汉族,1975年12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代理人:黄竹凤,四川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子纲,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四川上臣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梨花街39号3楼25号。法定代表人:胡永红,董事长。一审被告:董清英,女,汉族,1976年8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再审申请人董国维、黄万全、黄伟因与被申请人四川上臣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简称上臣公司)、一审被告董清英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5)锦江民初字第662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董国维、黄万全、黄伟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原审调解协议违反法律规定,该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补充协议》系虚假证据,且申请人作为保证人,应承担的系保证责任,原审将申请人作为主债务人违反《担保法》及《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二)原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且诉讼程序违法,董国维及黄万全年事已高,客观上不可能为董清英提供担保,本案调解系原审误导所致。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零一条之规定,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期间,黄伟委托其父亲黄万全以及董国维到庭应诉。2016年3月18日,当事双方在一审法院主持下,经调解当庭达成一致意见,董国维、黄万全、黄伟三人同意承担还款责任,并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确认。同日,董国维、黄万全亲自签收了一审法院向其送达的《民事调解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关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的规定,虽然董国维、黄万全、黄伟主张本案调解依据的主要证据《补充协议》上三人的签名系他人伪造,三人并未在该协议上签名,且调解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董国维、黄万全、黄伟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董国维、黄万全、黄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国维、黄万全、黄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立审判员 钟宏审判员 陈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