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执38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永安市人民法院与游光员拖欠诉讼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光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3840号移送单位永安市人民法院,地址:永安市南山二路66号。被执行人游光员,女,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6)闽0481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今仍拖欠诉讼费13320元,执行费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481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中有关诉讼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福亮审判员 朱荣增审判员 陈国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慧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