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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何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803号被执行人何平,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230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民事审判一庭移送,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向被执行人催交案件受理费123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何平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也无房产、车辆登记,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院认为,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其线索时,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执80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业无正文)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钱红斌执行员 王高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科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