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延祥与被告潘亚红、陈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祥,潘亚红,陈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878号原告:王延祥,1967年1月30日出生,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王鲁民,系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亚红,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陈小红,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延祥与被告潘亚红、陈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延祥不能提供被告潘亚红、陈小红准确的自然信息及住所,因被告不明确本院无法审理原告王延祥与被告潘亚红、陈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延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退还原告王延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权春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