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24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覃德俊与陆良连、苏向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德俊,陆良连,苏向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4民初707号原告覃德俊,居民。被告陆良连,居民。被告苏向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覃德俊诉被告陆良连、苏向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覃德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对本案开庭审理作出判决之前,被告苏向农已向原告全面履行了货款的给付义务,原告为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德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被告苏向农自愿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陈玉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 田a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