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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8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与刘铖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刘铖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8民初90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县前街中银大厦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0437490—8。负责人:严勇,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向荣,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职工,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刘铖,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文成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为与被告刘铖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10月24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7元,减半收取1168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86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志文人民陪审员  沈伍祥人民陪审员  陈越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茂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