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6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6执110号被执行人刘雄,男,汉族,务工,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雄犯盗窃罪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正清审判员 黄选鹏审判员 黄 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雪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