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02民初47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彭聚冲与四川智易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聚冲,四川智易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4759号原告:彭聚冲,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四川智易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石桥铺绵阳高新国际创意联邦电商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郭德轩,总经理。原告彭聚冲与被告四川智易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彭聚冲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聚冲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元,减半收取计145元,由原告彭聚冲负担。审 判 长 王 欢人民陪审员 杜 敏人民陪审员 冯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安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