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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信邦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旺顺阁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信邦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大连旺顺阁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165号申请人:大连信邦置业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系总经理。被执行人:大连旺顺阁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董事长。申请人大连信邦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旺顺阁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房屋腾退部分已执行完毕,金钱给付部分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35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胡岩松审判员  陈宏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