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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6执5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魏志忠申请执行袁志勇、李龙、张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志忠,袁志勇,李龙,张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6执5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志忠,男,195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职工。被执行人袁志勇,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李龙,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系个体户。被执行人张利军,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系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2015)杭民初字第0305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袁志勇、李龙、张利军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现查明被执行人袁志勇在中国银行杭锦后旗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袁志勇在中国银行杭锦后旗支行的存款26925元,账号00000154047692XXXCNY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全华审判员  何素尧审判员  段海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索梦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