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4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徐星与邓福家、吴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星,邓福家,吴玉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4执244号申请执行人徐星,女,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兴洋小区0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8801164344。被执行人邓福家,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双泉社区塔影小区369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8307060232。被执行人吴玉芝,女,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邓福家妻子。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851104666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星与被执行人邓福家、吴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徐星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明审判员 王望喜审判员 陈迪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飞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