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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唐平与罗春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平,罗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511号申请执行人:唐平,男,汉族,生于1987年2月1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罗春林,男,汉族,生于1985年1月7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平与被执行人罗春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平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304执5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宇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胡浪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