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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民初2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宋荣祯与河北贵鸿能环冷却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荣祯,河北贵鸿能环冷却科技有限公司,宋纯帅,河北鸿图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县新华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2393号申请人宋荣祯,男,汉族,1974年3月6日出生,住夏津县北城街道办事处孔庄村**号。被申请人河北贵鸿能环冷却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清河县经济开发区挥公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宋纯帅经理被申请人宋纯帅,男,汉族,1974年3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长城大街***号。被申请人河北鸿图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清河县王二庄村东北法定代表人:张登峰经理被申请人清河县新华宾馆有限公司地址:清河县站前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荣祯诉被告河北贵鸿能环冷却科技有限公司、宋纯帅、河北鸿图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县新华宾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财产保全金额为4288840元,并提供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宋荣祯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河北贵鸿能环冷却科技有限公司、宋纯帅、河北鸿图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县新华宾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88840元(肆佰捌拾捌万捌仟捌佰肆拾元整),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孝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