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7执5号之一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程某。本院在执行李某与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振寅
代理
审判员 翟新国
代理
审判员 刘 盼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田博敏 来自
李某与程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7执5号之一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程某。本院在执行李某与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振寅
代理
审判员 翟新国
代理
审判员 刘 盼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田博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