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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7执5号之一

李某与程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程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7执5号之一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程某。本院在执行李某与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振寅

代理

审判员  翟新国

代理

审判员  刘 盼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田博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