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仕稳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唐仕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7刑初10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唐仕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住宽城满族自治县。2013年6月7日,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1月23日释放。2016年7月24日,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同年8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宽检公诉刑诉(20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仕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0日、10月18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伟悦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被告人唐仕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唐仕稳与唐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芳圆农家院吃饭,期间唐仕稳与唐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唐仕稳用啤酒瓶子将唐某某面部划伤。经宽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唐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材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唐仕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仕稳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诉称,因被告人唐仕稳的犯罪行为致其脸部受伤,后被送往宽城县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医学鉴定为轻伤。请求:1、依法追究被告人唐仕稳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2、判令被告人支付其医疗费3000元、误工费7800元、护理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800元、检查费360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精神损坏抚慰金30000元,合计66760元。被告人唐仕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辩解称是因为被害人先将啤酒浇在其头上,其才打的被害人,后来被害人也用瓦片将其头部致伤了。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唐仕稳与被害人唐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芳圆农家院吃饭,在吃饭喝酒期间,唐仕稳与唐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唐仕稳用啤酒瓶子将唐某某面部划伤。经宽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唐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唐某某于2016年7月24日到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住院治疗。被害人唐某某经济损失情况,鉴定费800元,检查费189元,合计989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信、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证实,被告人唐仕稳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2、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3、被害人唐某某陈述称,案发当日,其与刘某某、唐仕稳三人,去平泉帮唐仕稳要工钱,晚上回来后唐仕稳招呼的吃饭,三人又叫上王某某。四人在宽城芳圆农家院吃饭的过程中,一共喝了一瓶白牛,几瓶啤酒。在喝酒的时候唐仕稳总是用手扒拉其,其就让他别逗了,他也不听,之后两人就急了,打起来了。唐仕稳掐住了其脖子,其也掐住了唐仕稳的脖子,用拳头朝对方乱打。打架过程中唐仕稳先拿一个空啤酒瓶子往其头上打了一下,啤酒瓶当时没有碎,然后他又拿起一个空啤酒瓶子在桌子上磕碎了划的其脸。后来到饭店外边时,其用一个宽十公分左右的红瓦片拍在了唐仕稳的头上,其看见唐仕稳的头上有血;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3日18时许,其在厨房里炒菜,听见厨房外面的饭店里面挺热闹,有吵骂的声音,等其出了厨房,看见发生打架的是里间西侧的一张方桌的客人。当时唐某某在桌子外侧面朝北方站着,脸上都是血,唐仕稳在唐某某的对面站着,另外的两名男子在桌子里面对面坐着,唐某某和唐仕稳两人还想往前够,其就上前拉着唐仕稳,之后这几个人就出了饭店。事后其看桌子上并没有破碎的啤酒瓶子,地上有碎掉的啤酒瓶子;5、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6、现场勘验材料及照片证实犯罪现场的相关情况;7、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唐仕稳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被害人唐某某被行政拘留8日,并处罚款500元;8、到案经过及传唤证证实,被告人为被动到案;9、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2013年6月7日,被告人唐仕稳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1月23日释放;10、公安机关办案说明内容,唐仕稳与唐某某在打斗过程中,唐仕稳头部受伤。唐仕稳离开现场后,自行走到宽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扎伤口,包扎完伤口后自行离开,未做其他检查,未住院治疗,无相关病例。因唐仕稳无相关病例,故不能做伤情程度鉴定。且唐仕稳头部伤疤较小,明显不够轻伤等级;11、被告人唐仕稳的供述与辩解称,2016年7月23日晚上其和王某某、唐某某、刘某某一起在芳圆农家院吃饭,期间其喝了一白瓷杯白酒,一瓶啤酒,其和唐某某挨着坐,快要吃完的时候其和唐某某发生争执了,具体因为什么想不起来了,然后唐某某用筷子戳其肚子,又把啤酒浇到了其头上,其就生气了,用左手抄起桌子上的一个空啤酒瓶子朝唐某某的脸上打去,啤酒瓶子没有碎,其随手把这个啤酒瓶子扔了,又用左手抄起桌子上的一个空啤酒瓶子,再次朝唐某某的左脸上打去,这次啤酒瓶子打到唐某某左脸上的时候就碎了,并且把唐某某的左脸划了一个大口子。然后王某某把其拉开了,都出了饭店,到饭店外边之后,唐某某把自己的鞋脱下了,用鞋打其脸,用从一个胡同里找来了一块红瓦,用红瓦打其头顶部位,把其头顶打流血了,其就先到医院去包扎伤口了;12、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病例材料证实,被害人唐某某入院诊断:1、面部破裂伤缝线术后。2、面部皮擦伤。3、脑外伤神经症性反应;13、河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证实,被害人的现有损失情况。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仕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仕稳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案是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告人唐仕稳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仕稳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应予赔偿,故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主张的鉴定费800元,检查费用189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主张的医疗费、误工损失,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的损失,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后续治疗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主张的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仕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10日,即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止)。二、被告人唐仕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鉴定费、检查费合计989元。(此款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曹飞燕审 判 员 王文君人民陪审员 张健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文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