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3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赖炳皇、福建海蓝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炳皇,福建海蓝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3执831号申请执行人赖炳皇,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被执行人福建海蓝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温郊乡桐坑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9904446-0。法定代表人吴晓秉,该公司董事长。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年9月24日作出的(2016)闽0423民初107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福建海蓝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0,830元,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人民币1,112.4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海蓝化工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81,942.45元(含执行费1,112.4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同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根审判员 罗建平审判员 陈晓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文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