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徐长路与黄正、班景凤、芜湖双林电气有限公司、无为县玲珑宾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长路,黄正,班景凤,芜湖双林电气有限公司,无为县玲珑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财保31号申请人:徐长路,男,1979年4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县。被申请人:黄正,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县。被申请人:班景凤,女,1987年6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县。被申请人:芜湖双林电气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无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060838139G。法定代表人:黄正,总经理。被申请人:无为县玲珑宾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巢无路无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336806286D。法定代表人:班景凤,总经理。申请人徐长路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黄正、班景凤、芜湖双林电气有限公司、无为县玲珑宾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童朝琼、徐长路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无为县的一处房产,担保人江尚广以其位于无为县的一处住宅共同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正、班景凤、芜湖双林电气有限公司、无为县玲珑宾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徐长路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张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弟 更多数据: